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鄧神雲 即雲發工程行
被 上訴人  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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