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0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池浩暘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