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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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302號
原 告 謝志明
被 告 高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