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260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靜芳吳正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依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二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㈡債務人吳正鵬僅為保證人,則聲請事項請求債務人吳正鵬
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如聲明有誤,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吳靜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元及………,如對債務人吳靜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正鵬給付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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