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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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肆柒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正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0號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047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047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8年2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80200236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756卷第175頁)。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