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075號聲請人捷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暐翔
王泓允 相對人旭泰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政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6,4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被告王政榮提起上訴,聲請人提起附帶上訴,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80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50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查,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戶政規費30元、資料使用費120元、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合計金額為126,4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臺中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1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收據2紙在卷可憑。是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6,40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