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共5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3部分,業據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又附表編號4至5部分,亦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1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宣示判決筆錄2份、刑事判決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合法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已逾6月有期徒刑,即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洪志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3日│97年10月30日│97年11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10│││││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南投地檢97年度毒│雲林地檢98年度毒│雲林地檢98年度毒││案號│偵字第1883號│偵字第191、242│偵字第191、242││││號│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1│98年度訴字第235│98年度訴字第23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3月12日│98年4月3日│98年4月3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1│98年度訴字第235│98年度訴字第23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3月12日│98年4月3日│98年4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雲林地檢98年度執│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12號│字第1230號│字第1230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4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案號│字第1059號│字第105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0│98年度易字第21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0│98年度易字第210│││決││號│號│││├────┼────────┼────────┼────────┤││判決確定│98年5月21日│98年5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12號│字第13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