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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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 施添發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警察局、 黃明泰陳順治 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惟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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