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幸妤上列被告因偽造署押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署押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竊盜案件部分,將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