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被告扶瑞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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