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3號再審原告 黃蔡美郎 再審被告 先寧 冷凍食品工廠法定代理人 陳漢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再審被告之上訴,而系爭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乃駁回其原審勝訴部分新台幣(下同)193,8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3,875元,應按第二審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再審裁判費3,150元。又因再審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