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宣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居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84,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
訴裁判費4,6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