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6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秋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詹益雄 即 詹益軒
戴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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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編號│(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
│││自99年3月1日│1.55%│自99年4月2日│逾期6個月以│
│││起至102年2月││起至102年2月│內者,按借款│
│││6日止││6日止│利率百分之10│
│1│21,700元├───────┼───┼───────┤,逾期6個月│
│││自102年2月7│2.83%│自102年2月7│以上者,就超│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
││││││,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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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