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魏茂森
相 對 人 張榮松
訴訟代理人 陳妙姬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豐簡字第514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之聲請於繳納費用後得轉拷交付本院107年度豐簡字
第51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且依法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豐簡字第514號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之當事人,因本院中華民國(下同)108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筆錄內容恐有重要內容未載明,為能對本案相關事項
充分答辯,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
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
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