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05號
原 告 陳仁宗
被 告 鄭賴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惠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7號訴訟之裁判,其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5月10日
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原告於108年8月
13日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本件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是
本院於107年5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即有撤銷之必
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