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賴芳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清雄 等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 蘇秀霞 於原告起訴前業已死亡,聲請人應補正蘇秀霞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後
  ,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補正相對人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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