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許政堃
       郭孟軒
被   告  張憲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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