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2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近一、二年幾乎沒有收入,且聲請人之夫每月收入約僅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並有2名子女尚待扶養,而聲請人資產僅有現金40,000元及車牌00-0000號汽車1輛,故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能清償負債。而按聲請人上開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並可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自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爰依破產法第1條及第57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宣告破產等情。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5條第
1項第3款、同條第2項、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法第57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固得宣告破產,然依上開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如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以破產程序,乃債務人無力對全體債權人清償債務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程序。故債務人之財產如可預見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致使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無法獲得公平滿足,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及目的有違,即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如其聲請宣告破產,即不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分別積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公司)等8家銀行之債務合計為1,458,377元,惟經本院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函查結果,聲請人積欠之總債務為1,350,119元,此有附表所示各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及向各銀行查詢無訛,有說明書、債務明細表、台新公司等覆函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次查,聲請人除提出其面額40,000元之郵局存摺及車牌00-0000號汽車行車執照外,其名下並無其他不動產;而聲請人於94年度之總所得為86,882元,現已無工作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及郵局存摺及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閱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無訛,同堪認定。從而,聲請人主張其資產及所得顯已不能清償其債務,而有破產之原因乙節,尚堪採信。
四、惟查,聲請人自承其現無業,其夫每月收入約僅15,000元,如以94年度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74,000元為計算依據,暨參酌聲請人本身必要之生活費用相互以觀,則聲請人每年至少即需支出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約74,000元。而按本件如宣告聲請人破產,則聲請人除須支付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須支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僅以最低之基本工資計算,每年至少即須支出190,080元(15840×12=190080),遑論實務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實較此一金額高出許多。再本件如宣告破產後,參照破產法第95條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每年應支出之財團費用至少264,080元(74000+190080=264080),顯逾聲請人目前之總資產現金40,000元(按聲請人之上開汽車業已設定動產抵押權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且對該銀行亦有負債,見該公司函文,固不列入其資產)。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第2項之規定,破產事件之辦案期限為2年,則聲請人在破產期間應支付之財團費用至少為528,160元(000000×2=528160),亦遠逾聲請人現有之總資產。綜上,聲請人之財產於扣除上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可供構成破產財團,自無法清償破產債權,揆諸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旨趣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相互以觀,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明罐┌────────────────────────────────────────────────┐│附表:債權額95破字第124號│├──┬───────────────┬──────────────────────┬──────┤│編號│債權人│債權額(新台幣)│備│├──┼───────────────┼──────────────────────┼──────┤│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459,167元│見該公司復函│├──┼───────────────┼──────────────────────┼──────┤│0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145,263元│見該公司復函│├──┼───────────────┼──────────────────────┼──────┤│03│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6,572元│見該公司復函│├──┼───────────────┼──────────────────────┼──────┤│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78,57元及利息、違約金│見該公司復函│├──┼───────────────┼──────────────────────┼──────┤│0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6,747元及利息、違約金│見該公司復函│├──┼───────────────┼──────────────────────┼──────┤│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288元及利息、違約金│見該公司復函│├──┼───────────────┼──────────────────────┼──────┤│0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5,067元│見該公司復函│├──┼───────────────┼──────────────────────┼──────┤│0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59,158元及利息│見該公司復函│├──┴───────────────┼──────────────────────┴──────┤│合計│本金約1,350,119元及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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