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即94年2月
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行為時(即95年5月17日公布廢止,同年7月1日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竊盜│搶奪│搶奪│竊盜│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5條│刑法第325條│刑法第320條│槍砲彈藥刀械│││第1項│第1項│第1項│第1項│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犯罪日期│94年8月23日│94年8月26日│94年7月6日│94年7月5日│94年6月17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偵││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14173號│14173號│12164號│12164號│1185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桃簡字││實││1947號│1947號│1482號│1482號│第2281號││審├──┼──────┼──────┼──────┼──────┼──────┤││判決│94年9月26日│94年9月26日│94年8月26日│94年8月26日│94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桃簡字││判││1947號│1947號│1482號│1482號│第2281號││決├──┼──────┼──────┼──────┼──────┼──────┤││確定│94年10月24日│94年10月24日│94年10月11日│94年10月11日│9年12月8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民國九十│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褫奪公││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以銀元參佰元│以銀元參佰元│以銀元參佰元│以銀元參佰元││折算標準│(即新臺幣玖│(即新臺幣玖│(即新臺幣玖│(即新臺幣玖│(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佰元)折算壹│佰元)折算壹│佰元)折算壹│佰元)折算壹│││日│日│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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