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七所載,與已減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至
6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即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
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217條第│││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1條第1項│1項│├────┼───────┼───────┼───────┼───────┤│犯罪日期│自92年4月間某│自92年3月間某│90年9月30日│94年1月初某日│││日起至93年9月│日起至93年9月│││││14日止│14日止│││├─┬──┼───────┼───────┼───────┼───────┤││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偵││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查│案號│93年度核退毒偵│93年度核退毒偵│90年度偵字第16│94年度偵字第90││││字第1423號等│字第1423號等│221號│9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最││院│院│院│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20│93年度訴字第20│93年度訴緝字第│94年度簡字第39││實││69號│69號│194號│80號││審├──┼───────┼───────┼───────┼───────┤││判決│94年3月10日│94年3月10日│93年11月26日│94年9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院│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20│93年度訴字第20│93年度訴緝字第│94年度簡字第39││判││69號│69號│194號│80號││決├──┼───────┼───────┼───────┼───────┤││確定│94年5月31日│94年5月31日│94年5月31日│94年10月21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民國九十│3款│3款│3款│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月又││、褫奪公││拾伍日││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五│六│七│備註│├────┼───────┼───────┼───────┼───────┤│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犯罪,業經本││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陸│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年│院以96年度聲減│││月│││字第3820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行刑│││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1條第2項││├────┼───────┼───────┼───────┤││犯罪日期│自94年3月10日│94年4月25日│92年5月27日││││後某日起至同年││││││4月26日止││││├─┬──┼───────┼───────┼───────┤│││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偵││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查│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94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4273號│4273號│2003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最││院│院│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95年度訴緝字第│95年度易字第21│││實││162號│162號│04號│││審├──┼───────┼───────┼───────┤│││判決│95年8月28日│95年8月28日│96年5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95年度訴緝字第│95年度易字第21│││判││162號│162號│04號│││決├──┼───────┼───────┼───────┤│││確定│95年9月11日│95年9月11日│96年9月3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民國九十│3款│3款│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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