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各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及如附表編號
4、5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行為時(即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行為時(即95年5月17日公布廢止,同年7月1日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二級毒│轉讓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8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2項│2項│2項│1項│2項│├────┼──────┼──────┼──────┼──────┼──────┤│犯罪日期│自93年11月2│93年8月10日│自93年8月初│自92年10月26│自92年10月26│││日起至93年11││起至93年8月│日起至92年11│日起至92年11│││月16日止││9日止│月14日止│月14日止│├─┬──┼──────┼──────┼──────┼──────┼──────┤││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3年度毒偵字│93年度核退偵│93年度核退毒│92年度毒偵字│92年度毒偵字││││第5327號│字第748號│偵字第1226號│第3544號等│第3544號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94年度訴字第│93年度簡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實││103號│291號│4597號│114號│114號││審├──┼──────┼──────┼──────┼──────┼──────┤││判決│94年3月29日│94年3月25日│93年10月27日│93年4月27日│93年4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易字第│94年度訴字第│93年度簡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判││103號│291號│4597號│114號│114號││決├──┼──────┼──────┼──────┼──────┼──────┤││確定│94年4月25日│94年4月11日│93年11月11日│93年5月27日│93年5月27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民國九十│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以銀元參佰元│以銀元參佰元│以銀元參佰元│以銀元參佰元││折算標準│(即新臺幣玖│(即新臺幣玖│(即新臺幣玖│(即新臺幣玖│(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佰元)折算壹│佰元)折算壹│佰元)折算壹│佰元)折算壹│││日│日│日│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