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431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被告 詹益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