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431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被告 詹益維

詹怡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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