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7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瑾霈
被告飛比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季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關於「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九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事實及理由欄第3項、第6項關於「至110年6月1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110年7月19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
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