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08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0877號

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告 林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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