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定生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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