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五九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七O號),以被告胞姊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於中國大陸與大陸地區人民 彭六妹 結婚,原訂於同年九月份來台時辦理婚事,今因涉案而延誤,然彭六妹業已抵台且有三個多月身孕,又家中八十歲母親平素均由被告甲○○照顧,諸多事情實需被告甲○○作一安排,聲請人乙○○為被告甲○○之胞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及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之規定,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予以執行羈押,此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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