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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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告 呂芳野
呂芳林 呂理富 呂理調 呂芸佩 共同 洪語婷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陳元晨
呂家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 律師
蔡玫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7張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