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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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30號上訴人 林敏子 被上訴人 游建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案第一審判決准許上訴人(原告)起訴請求准許伊與被告游建章離婚,判決書已由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03年4月8日在本院當場交付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原告取得勝訴判決後,迄至103年5月14日,兩造均未提起上訴而使判決發生確定效力,經本院核發確定證明書。詎上訴人於103年6月12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