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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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8號和解筆錄
原告 李如茵 被告 邱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8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1778號妨害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劉順寬書記官彭秀玉通譯呂家瑋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李如茵被告邱靜雯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前給付拾萬元,其餘部分,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金額被告應匯至原告指定之帳戶:中國信託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如茵。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易字第1778號邱靜雯妨害名譽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李如茵被告邱靜雯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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