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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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22號原告 蘇建榮 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 律師上列原告蘇建榮與被告 柯麗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