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59號原告 楊永豐 訴訟代理人 宋宛玲
蕭桂芬 被告 李王秀雲
鄭得志 林建安 邱玉甄 隋洪岳 胡振隆 王淑玲 周健操永華 陳麗玲 張鄭鉗 陳玉英 楊納佩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