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 律師 盧永和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