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小字第23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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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三О二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葉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零壹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0七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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