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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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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