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補字第九號 原 告 謝瑋銘 法定代理人 黃秀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