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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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補字第九號
  原   告  謝瑋銘
  法定代理人  黃秀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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