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3年度岡小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林昱瀚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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