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號
調解筆錄原告 洪崇惟 被告 李奇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
95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洪崇惟被告李奇華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洪崇惟被告李奇華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李奇華願給付原告洪崇惟新台幣(下同)肆萬元,做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肆萬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期給付(每月一期)從民國(下同)103年2月份起至104年2月份止,每期参仟元,最後一期肆仟元。
三、上開分期款項,被告李奇華每月7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台灣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洪崇惟帳戶內。
四、上開分期款項,被告李奇華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原告洪崇惟願寬恕被告李奇華並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
958號傷害與毀損等二罪之刑事告訴。另被告李奇華所犯妨害公務罪,請法官從輕量刑被告李奇華,予被告李奇華自新之機會。
六、被告李奇華當庭起身向原告洪崇惟鞠躬道歉與致謝。
七、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八、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洪崇惟被告李奇華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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