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進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壹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進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為0.1114公克),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為鑑驗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中心100年9月16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梁進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0年度毒聲字第31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以101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01年10月22日因已無繼續戒治之必要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
313號裁定、101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1114公克),此有該中心100年9月16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參偵卷第78頁)。足證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