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原告 廖秀松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被告 彭建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繳而未按期繳納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訴,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曾於民國
100年12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2月29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99號裁定廢棄本院前揭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並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1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99號裁定可參。嗣本院於101年
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又於101年8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1年9月3日以101年度救字第9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而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0月18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331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101年10月23日、101年11月6日送達原告而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送達證書可佐。則原告就本件訴訟並未獲准予訴訟救助,仍須依法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份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當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何婉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