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保險小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送達代收人 呂嘉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臺欣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萬九千零七十七元,折合銀元二萬三千零
廿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百卅一元,折合新台幣六百九十三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