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保險小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送達代收人  呂嘉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臺欣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萬九千零七十七元,折合銀元二萬三千零
廿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百卅一元,折合新台幣六百九十三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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