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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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惠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3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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