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六四號
原告秉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守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得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壹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