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四號
上訴人 陳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本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廖慧如~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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