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互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乙○○
丁○○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陳國華 律師被告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設台中縣大里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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