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洪以欣右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洪以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洪以欣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囑託代為執行函文暨回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等影本各二份等附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