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三七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零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魏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