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坤賢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