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一四號
自訴人漢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自訴代理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一四號
自訴人漢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自訴代理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