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三一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收人連義修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