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桃小字第892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訴訟代理人  高銘襄
被   告  劉劍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陸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伍佰柒拾捌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桃園市○○區○
道○號高速公路西向18.3公里處,追撞前方由訴外人 林順得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貨車(下稱訴外車輛),
訴外車輛再因而失控撞擊該路段外側由原告所管理之路燈、
金屬護欄及H型鋼護欄柱,上開設施因而受損之事實,已經
本院調取警方道路交通事件處理卷宗,核對其內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及調查筆錄等確認無誤,
上開事發經過足認屬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亦有規定。本件被告駕車追撞前方訴外
車輛,致訴外車輛失控撞擊上開道路設施,顯已違反上開注
意義務而有過失。依前述說明,就上開道路設施因而所受損
害自應負賠償之責。
三、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
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民法第213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回復原狀費用既以必要者為限
,則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即應予計算折舊。本件原告
因修復系爭公共設施而支出新臺幣(下同)36,100元(含H
型鋼護欄柱5支8,250元、金屬護欄3片4,350元、路燈1
組23,500元),已據其提出賠償金額計算單為據。又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道路
號誌及行車保安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率為1,000分之20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依原告所述,上開路燈係於108年8月1日設置、金屬護欄
及H型鋼護欄柱則均係於102年1月間設置,至本件事故發
生之109年7月間,路燈已使用1年,金屬護欄及H型鋼護
欄柱已使用7年7月,經折舊計算,路燈之現值應為18,659
元、金屬護欄與H型鋼護欄柱則共計為2,206元(計算式依
序詳如附表1、2)。是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回復原
狀費用,即應為20,865元(計算式:18,659+2,206=20,8
65)。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865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另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惠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1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3,500×0.206=4,841
第1年折舊後價值23,500-4,841=18,659
附表2
-----
購入成本合計:8250+4350=12,600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2,600×0.206=2,596
第1年折舊後價值12,600-2,596=10,004
第2年折舊值10,004×0.206=2,061
第2年折舊後價值10,004-2,061=7,943
第3年折舊值7,943×0.206=1,636
第3年折舊後價值7,943-1,636=6,307
第4年折舊值6,307×0.206=1,299
第4年折舊後價值6,307-1,299=5,008
第5年折舊值5,008×0.206=1,032
第5年折舊後價值5,008-1,032=3,976
第6年折舊值3,976×0.206=819
第6年折舊後價值3,976-819=3,157
第7年折舊值3,157×0.206=650
第7年折舊後價值3,157-650=2,507
第8年折舊值2,507×0.206×(7/12)=301
第8年折舊後價值2,507-301=2,206

更多裁判書